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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德市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365bet官方直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8-31 字体大小:
 

 

近日,宁德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选择霞浦县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到2018年,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国家、省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

    20161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45号),提出2017年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厦门、泉州开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其它设区市各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探索。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合理选择试点县域

    《实施意见》中,将霞浦县作为我市开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县份。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霞浦县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市中游。据宁德市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市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GDP)初步核算数据,霞浦县为201.68亿元,占全市1623.22亿元的12.42%,居第四位。二是霞浦县环境质量基础较好。2014年获省级“生态县”命名。2016,城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8.4%;全县海域海水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占全县海域海水面积的72;境内主要地表河流的七都溪(杨家溪)、杯溪监测断面为Ⅱ类水质,罗汉溪、茜洋溪监测断面为Ⅲ类水质,功能达标率为100,水环境质量状况较稳定。三是区域内企业类型既有共性又具典型。县域内既有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加工等可采取相同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农业企业,又引进有合成革、不锈钢加工、汽摩配件等具有不同环境污染治理特点的工业企业。因此,确定霞浦县做为探索试点县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将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储备。

三、《实施意见》主要亮点

一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追责。《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同时明确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的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二是明确主要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责。《实施意见》提出工作推进的10项主要任务:明确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责任人、明确索赔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明确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编制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赔偿磋商、对接赔偿诉讼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落地,《实施意见》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应原则,列明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时限。例如,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水利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的资源,由生态环境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三是突出“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实施意见》突出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损害责任人应当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损害责任人及时履行。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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